劳委会推动「安胎休养请假」及「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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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推动「安胎休养请假」及「育婴留职停薪津贴」,落实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政策

 

  劳委会今日举行「职场友善 妈妈心安」庆祝99年母亲节记者会,会中宣布「安胎休养请假」正式上路,以及公布「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实施届满一年的实际办理状况,并邀请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复职劳工代表及事业单位人资部门代表,分享友善职场的推动经验,还有一位奶爸到场现身说法。

  劳委会表示,为落实人性化劳动条件及保障怀孕劳工的劳动权益,已完成修正「劳工请假规则」。怀孕劳工有流产之虞者,依据该规则新增订第4条第2项规定,经医师诊断,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其治疗或休养期间,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该条文自5月6日生效。

  劳委会进一步说明,此次修正可避免有流产之虞的怀孕劳工,因无假可请,而被迫退出劳动市场。依原「劳工请假规则」规定,未住院普通伤病假1年内为30日,修正后经医生诊断需安胎休养者,安胎休养期间可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住院伤病假最长可请1年,但并非安胎假一律为1年,且非每位怀孕受雇者皆需请安胎休养,另亦无雇主额外给薪的问题。

  有关安胎休养请假配套措施,劳委会针对事业单位遇有短期人力递补,已建立短期工作人力数据库,可提供短期人力补充项目媒合,以及协助补充人力之技能强化等服务。在医师诊断证明部分,依「劳工请假规则」第10条规定,劳工办理请假手续时,雇主得要求劳工提出有关证明文件。有关雇主团体曾建议是否应限定在公立医院或区级以上医院开立诊断证明乙节,经劳委会邀请卫生署、专科医学会及学者专家研议,因考虑到医疗资源分布及配合怀孕劳工产检需要,故仍不宜限制开立诊断证明之医院层级。劳委会并已协调卫生署近日内转请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及妇产专科医学会广为倡导安胎休养请假规定,并请配合转知医师确实开立诊断证明。

  此外,就业保险法于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增列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为保险给付项目。截至今年4月底止,初次申请核付人数已达3万7千余人,核付件数16万9千余件,核付金额计26亿6,300万余元。开办一年以来,男性劳工申请比例将近20%,显示国人渐渐接受性别平权,父母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的观念;而员工数在3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劳工申请比例占所有申请者的一半以上,及9成劳工在育婴留职停薪结束后重返职场,打破以往社会各界认为,育婴留职停薪只有大企业的员工可以申请,以及育婴留职停薪结束无法复职而有「看得到吃不到」的迷思。

  劳委会特别呼吁,为了让职场母亲能安心孕育胎儿及抚育幼儿,事业单位应积极营造友善职场,提供女性受雇者在怀孕、产假、育婴留职停薪等阶段给予最大的支持及友善的对待,让所有在职场打拼的母亲都能开心工作、安心育婴。发布单位:新闻联络室 发布日期: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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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中华民国劳动部 Photo by fo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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