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劳工享有安胎假休养请假权利


  有关报载女性劳工无安胎假乙节,劳委会表示,为因应女性劳工怀孕期间之安胎休养需求,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及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业分别于99年5月及100年1月增列安胎休养请假规定,女性劳工享有安胎休养请假权利。

 

  有鉴于部分女性劳工怀孕期间,经医师诊断须安胎休养,如非属住院,依原劳工请假规则仅得请未住院普通伤病假(1年内30日),对须长时间安胎休养者显然不足,爰劳委会于99年5月4日修正劳工请假规则,增订经医师诊断,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可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最长可达1年)之规定,雇主违反前开规定者,依该法第79条规定,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100年1月5日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及第21条亦参酌修正,除增订安胎休养请假之规定外,并明定雇主不得拒绝,且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绩或为其他不利处分。

 

  有关5月15日报载第一银行涉违反劳工请假规则与性别工作平等法之情事,劳委会再次强调,积极保障职场怀孕受雇者权益向为该会施政重点,该个案已由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积极查处中。未来将加强倡导并强化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性别工作平等申诉机制,督责地方主管机关依权责查处。事业单位如有违法之情事,劳工亦可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各县(市)劳工局或社会局(处)】或本会专线(0800-085151)申诉,将立即依法查处。业务单位:条件处联络电话:02-8590-2866 发布单位:新闻联络室 发布日期: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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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中华民国劳动部 Photo by f-o-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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