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說明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一、请领要件:

被保险人就业保险年资合计满1年以上,子女满3岁前,依性别工作平等法之规定,办理育婴留职停薪。

 

二、给付标准:

(一)以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之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60%计算,于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按月于期末发给津贴,每1子女合计最长发给6个月。

(二)同时抚育2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以发给1人为限。

(三)父、母同为被保险人者,应分别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不得同时为之。

(四)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给付期间自育婴留职停薪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但被保险人提前复职者,计至复职之前1日止;中途离职者,计至离职当日止。不足1月部分,以30日为1月,按比例计算。

 

三、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应检具下列书据证件:

(一)就业保险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二)育婴留职停薪证明(如申请书所载证明业经投保单位盖章,即不需另行检附)。

(三)被保险人及子女之户口簿复印件。如持国外出生证明书者,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外,所检附之文件为我国政府机关以外制作者,应经下列单位验证(证明文件如为外文者,须连同中文译本一并验证或洽国内公证人认证):

1.于国外制作者,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其在国内由外国驻台使领馆或授权机构制作者,应经外交部复验。

2.于大陆地区制作者,应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及我国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3.于香港或澳门制作者,应经我国驻香港或澳门之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

(四)被保险人本人名义之国内金融机构存折封面复印件。

 

四、请领期限:

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确有向受雇单位办妥育婴留职停薪请假手续,并确实亲自抚育子女者始能申请本项津贴。

(二)开始育婴留职停薪后劳保局始接受津贴申请,提早申请逾1个月以上者将予退件。

(三)同时抚育2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先申请较年长子女较有利。

(四)申请人于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期间,如担任负责人(

不论本单位或于他单位兼任)、另有工作、受训上课之情事,依规定不得继续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五)依就业保险法第16条第6项规定,领满「失业给付」者,其就业保险年资应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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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保险人如于受雇单位任职未满1年即育婴留职停薪,不得继续参加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应依规定办理退保。

(七)被保险人受雇单位任职满1年后,于每1子女满3岁前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愿意继续參加勞工保险时,由投保单位填具「勞工保险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继续投保申请书」,并检附子女出生证明或户籍资料复印件送劳动部勞工保险局登记(有关「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继续投保」事宜,如有疑义请电洽本局02-23961266转分机3111)。

(八)申请人通讯地址,请详填确实可收到给付通知之地址。

(九)被保险人提供之金融机构转账账户如超过1年未使用,或存款余额低于往来金融机构规定之最低金额,请先洽金融机构确认该账户仍可正常使用,以免无法入账。

(十)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除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外,不计入劳动基准法规定之工作年资。期满复职前如有争议,可洽工作所在地之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寻求协助,以维权益。

 

就业保险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劳动部劳工保险局表格下载处: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2f0d4BJbuqk%3d

※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申请书范例,如右:

※申请手续免费又方便,无须委由他人代办,各项字段请核实填写,如有疑义请电洽本局,电话:(02)2396-12662866

※申请人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时,应据实填写,如有伪造、诈欺等不法行为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邮寄或送件地址:10013台北市中正区罗斯福路14号「劳动部劳工保险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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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源:劳动部劳工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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