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說明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說明

 

一、請領要件:

被保險人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二、給付標準:

(一)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於期末發給津貼,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二)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

(三)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中途離職者,計至離職當日止。不足1月部分,以30日為1月,按比例計算。

 

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

(一)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申請書所載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三)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請領期限: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確有向受僱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並確實親自撫育子女者始能申請本項津貼。

(二)開始育嬰留職停薪後勞保局始接受津貼申請,提早申請逾1個月以上者將予退件。

(三)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先申請較年長子女較有利。

(四)申請人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如擔任負責人(

不論本單位或於他單位兼任)、另有工作、受訓上課之情事,依規定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6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其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六)被保險人如於受僱單位任職未滿1年即育嬰留職停薪,不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應依規定辦理退保。

(七)被保險人受僱單位任職滿1年後,於每1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願意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由投保單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登記(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事宜,如有疑義請電洽本局02-23961266轉分機3111)。

(八)申請人通訊地址,請詳填確實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九)被保險人提供之金融機構轉帳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十)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作年資。期滿復職前如有爭議,可洽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權益。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格下載處: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2f0d4BJbuqk%3d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範例,如右:

※申請手續免費又方便,無須委由他人代辦,各項欄位請覈實填寫,如有疑義請電洽本局,電話:(02)2396-1266轉2866

※申請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應據實填寫,如有偽造、詐欺等不法行為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郵寄或送件地址:1001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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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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